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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被追究刑责,电动车可不是酒后代步工具

信息来源:vvvddd.com   时间: 2019-01-17  浏览次数:164

1月8日,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严谨执法,科学鉴定车辆性质,依法对醉驾者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拘留。

1月8日晚9时许,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夜查酒驾中,将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违法人员张某查获,经对张某血夜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达到醉驾程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对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定性上,存在不同认识。交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此案,要求办案民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醉酒者驾驶的电动车科学鉴定,做到依法依据准确处理。

据此,办案民警将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车送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所驾驶电动车符合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属机动车范畴。

办案民警依据这一鉴定结论完善证据材料,报经上级批准后,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在此基础上,当地交警部门对此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为宣传,澄清了许多交通参与者认为电动车醉驾不受刑罚的误解,也进一步统一了队伍内部整治醉驾电动车交通违法的思想,推动了整治酒驾违法的深入开展。

醉酒驾驶电动车被追究刑责,电动车可不是酒后代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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